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文化体育建筑等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40%,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应遵循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
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此外,文件提出,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组件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0.6。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绿色低碳转型步伐,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我市碳达峰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建建筑光伏应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建筑光伏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通知》相关内容,现就《通知》内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如有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在线提交
(二)电子邮箱地址:zhsljys@163.com;
(三)书面邮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510办公室,邮编:519000。
特此通知。
附件: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
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厂房、公共机构建筑、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适用。
二、建设要求
(一)新建建筑安装比例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
1.新建厂房
新建厂房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国家机关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文化体育建筑等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40%,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应遵循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
3.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
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设施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三)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组件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0.6。
(四)新建建筑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建筑光伏应用建设要求。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应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三、管理要求
(一)设计审图阶段
设计单位应根据正式供用电方案、建筑光伏应用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应为终期光伏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和电气布局,应当考虑台风等因素对于荷载计算的影响。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光伏应用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新建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技术标准。
(二)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光伏应用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三)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应用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新建建筑建筑光伏应用建设竣工验收,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建筑光伏分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通过。
(四)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能加强新建建筑光伏应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新建建筑建筑光伏应用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新建建筑光伏应用的建设内容纳入监督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发布之日起提交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绿色低碳转型步伐,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我市碳达峰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建建筑光伏应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建筑光伏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新建建筑光伏应用建设要求政策迫切需要出台。一是推动能源结构转型、促进节能减排的需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全力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稳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慧创新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攻坚期。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我市太阳能辐射年总量超过4600兆焦/平方米,日、月平均辐射量较高且稳定,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光伏发电具备充分的自然条件。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要来源。通过在建筑中推广光伏发电,可以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有助于实现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安全的需要。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就近发电、就近使用,减少能源在传输过程中的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光伏发电可以作为传统能源的重要补充,提高能源供应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增强能源安全。三是贯彻落实政策目标、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省接连发布关于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的文件,我市现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并没有对屋顶光伏安装比例和光伏应用的建筑范畴作出详细明文规定,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推动我市新建建筑光伏应用高质量发展。因此,起草本《通知》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通知》明确了新建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屋顶光伏的强制安装比例要求,并明确了项目各阶段的管理要求,为我市开展新建建筑光伏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专门抓,积极收集各地新建建筑光伏应用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开展起草工作。
(一)组织起草。在组织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局积极收集各地市推进新建建筑光伏应用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光伏建设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进行了起草工作;并针对起草的内容,由工作小组向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认真研究和讨论,多次进行修改,形成了本《通知》。
(二)征求意见。
2024年7月,我局将起草的《通知》向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意见,到期收到3条意见,采纳1条,不采纳2条。
2024年9月18日,我局再次向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0条。
2024年9月27日,我局召开专家座谈会向珠海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珠海市建筑业协会、珠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审图机构,各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会上收到意见36条,其中采纳19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4条。
(三)收集意见修改完善。根据书面征求意见收回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通知》的主要制定依据和参考依据
《通知》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进行起草,并参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四)《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七)《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八)《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珠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十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24—2030年珠海市分布式光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
(十五)《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六)《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山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内容,共十一个条款。
(一)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厂房、公共机构建筑、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适用。
(二)关于《通知》的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明确了不同类型建筑的屋顶安装比例。二是明确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三是明确屋顶安装面积不满足要求,可安装在立面,并规定了立面折算比例。四是明确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
(三)关于《通知》的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设计审图阶段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了施工阶段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三是竣工验收阶段明确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建筑光伏分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通过。四是明确了市、区两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
原标题:广东珠海就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征求意见
来源:珠海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