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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科技造假上市案的警示与反思
2013-11-07 08:38  
  证监会近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对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机构处罚决定。天能科技就此成为预披露制度实施后首例在撤回IPO申报材料情况下仍被追究造假责任的公司。因此,细细解剖这个案例是很有意义的,尤其对如何深刻反思打假对策而言。

  调查显示,天能科技“未卜先知”地提前确认了收入,虚增财务报表。如“金沙植物园第二期所需光伏项目”,该工程招标时间是2011年10月。但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该工程还未完工。天能科技在2011年9月末确认了该工程的收入。此外,天能科技还通过实际控制人秦海滨控制的一系列壳公司的倒账来虚增收入。不过,天能科技的“高明”之处在于,并没有让关联壳公司与公司直接产生业务往来,而在中间设置了政府客户这个“防护栏”。天能科技以运营资金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数千万元并转入三四个壳公司,这些壳公司再向天能科技的客户、当地政府下属的园林公司等打款,政府客户再把资金作为工程回款打回天能科技,而后这些资金又转回关联公司循环。

  笔者认为,反思天能科技这个造假标本,要防止造假上市,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

  首先,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企业上市,大笔募集资金将对当地经济和就业形成拉力,由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当地企业上市,采取了种种财政奖励引导,甚至为发行人造假提供种种方便。对此,打假,应有强力措施防止地方政府以鼓励上市优惠政策的名义恶性竞争,应废除地方政府鼓励上市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否上市理该由企业自主决定,上市成本及其收益由其自主考虑,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将大笔财政收入补助拟上市公司。

  在有些案例中,一些关联实权人物可能想借公司上市之际获得一些隐秘的股票,这需要通过加大对企业造假上市中的反腐败力度来遏制。

  其次,切实让独立董事发挥公正独立作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拟IPO公司需要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而公司上市材料需要让独立董事签字,是为了发挥其公正独立地位,确保材料真实性。但因为独立董事从发行人那里获取报酬,不但根本难以独立,而且往往成为出卖橡皮图章,帮发行人赢取公众投资者信任的托儿。比如,证监会调查组约谈了天能科技一位身为大学教授的独立董事,他对公司的情况基本上一无所知,天能科技有文件找他签字,他基本不看就签字了事。

  要更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协会委派独立董事进驻企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从协会那里领取报酬(企业向协会交纳相关费用),确保其公正独立性。

  其三,确保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本次证监会对签字会计师胡小黑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胡小黑名字然赫然出现在去年第十四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公示名单中。发审委委员的综合条件,既需要较高专业水平,更需要遵守职业操守或诚信,为此去年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公民有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业组织纪律处分等情况,一律不得担任发审委委员、重组委委员等重要职务,也即实行“失信一票否决制度”。在此基础上,笔者提议,还应规定发审委委员在履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从事任何与IPO有关的业务,以尽力确保公正独立性。

  第四,加大对造假上市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正如证监会调查人员所指出的那样,若中介机构不能客观独立、勤勉尽责,那么他们的工作过程就是“复印机”,看似材料很充分,形式很完整,其实作用不大。加大对中介机构参与造假上市的打击力度,除了已有的措施外,还应考虑的情形是,即使上市没有成功,参与造假中介机构也可能触犯《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发行人造假上市成功”这个恶劣情节,中介机构只要满足“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同样构成该罪,也应受到刑事审判。这才能对造假帮凶形成足够的威慑。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